新竹教育大學前校長陳惠邦,被檢調查出侵占校內用於發放獎學金的公款217萬元,與中國簽訂學術交流計畫,又趁機侵吞67萬餘元公款,新竹地院19日依公益侵占與公務侵占罪判他2年徒刑,緩刑2年,條件是向公庫繳納350萬元。
侵占罪是實務常見犯罪之一,民眾常與竊盜罪概念相混淆。但翻開法典,可發現二罪的構成要件是有所差異,以下分述之: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
侵占罪是為了保護所有權而存在,其處罰行為是持有他人之物(如他人寄放),而想將該物品變為自己所有。換言之,需要先持有他人之物,才能成立侵占罪。而他人之「物」包含不動產、動產、違禁物、贓物及共有物,甚至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可以成為行為客體。另外,主觀須具有認識該物品是他人所有而想佔為己有的意思,且認識到自己這麼做是違法的。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竊盜罪與侵占罪皆是保護所有權而存在,其處罰行為是未經他人同意,對於他人持有之物,破壞他人之持有,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而他人之「物」包含不動產、動產、違禁物、贓物,甚至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同樣可以成為行為客體。另外,主觀須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物是他人所有,而將其取走。
而本件新聞,校內獎學金所有權是屬於學校,而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理人,學校與校長間具有委任關係,於可支配範圍內,應可視為是由校長所持有,此時校長明知其並非個人財產,而將持有之物占為己有,是構成侵占罪。且國立大學教職人員依法是屬公務員,該校長是觸犯加重侵占罪,所以新竹地院是以公益與公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予以判刑。另考量到被告已坦承犯罪,且表明願意繳回犯罪所得,而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先給予緩刑2年,並要求項國庫繳納3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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