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就讀護校的李姓女學生,遭控趁同班同學忙著做實驗之際,偷走女同學放在長夾內一張破損的500元紙鈔。班導徵求全班同學同意,逐一檢查學生皮包,在李女皮夾內搜出破損的500元鈔票,撕裂破損的痕跡,與被害女同學遭竊的鈔票相同,雖李女堅稱自己沒有偷錢,懷疑是遭人栽贓,但法官認為,「特徵」明顯,而李女說法前後矛盾,依竊盜罪判罰金2000元,可易服勞役,緩刑2年。
竊盜罪是所有犯罪類型當中,最為常見的犯罪行為,由我國歷來犯罪資料統計來看,竊盜罪在所有犯罪中所佔的比例,約40~60%,居各種犯罪之冠,顯見其在實務上的重要性。
依刑法第320條規定來看,竊盜行為是由行為人以和平、非暴力的手段,取得他人財物,也因此竊盜行為通常是在隱密中進行,取得證據不易,在訴訟中又以「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故實務上常因證據不足而判無罪。
本案中,李姓女學生摸走同學皮包裡的500元紙鈔一張,侵害同學對於其財產權(紙鈔)的支配狀態,且李女為故意取走同學之紙鈔,已構成竊盜罪;又李女所偷的500元紙鈔,恰好與被害同學遭竊的紙鈔破損處一模一樣,這種巧合微乎其微,證據確鑿,法官因此認定她有罪,考量李女沒前科、年紀輕,同學又願意原諒,依此判決,並給予緩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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