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我國民法保障個人享有人格權,其受侵害時,可依法請求財產上損害或非財產上損害。其中人格權也包含配偶權,當另一半對於婚姻不忠,對配偶權造成重大侵害時,自得依法請求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方維妍與先生王奕中(化名)原為人人稱羨之一對鴛鴦夫妻,不過婚後隨著價值觀有所差異,爭吵日漸增多,此時恰巧奕中認識了其同事李筠,因為相處時間較多而日久生情,最後發展成外遇。維妍得知後,身心長期飽受煎熬,血壓不定時飆高,且罹患憂鬱症,需要不定期前往醫院接受治療。為了挽救家庭、挽回奕中的心,維妍決定尋求本所律師協助、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為維護人格尊嚴,我國民法保障個人享有人格權,其受侵害時,可依法請求財產上損害或非財產上損害(此即「慰撫金」或稱「精神賠償」)。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第195條規定第3項規定,維妍身為奕中之配偶,李筠與奕中之婚外性行為,對維妍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這也是人格權保障的範圍喔!)造成重大侵害,因此李筠應依法賠償維妍慰撫金。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認為,維妍必須在精神上受有痛苦,始得請求慰撫金;而在計算慰撫金之數額時,法院會斟酌維妍與李筠雙方之身分、資力,以及衡量李筠行為之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予以核定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外遇案件在實務上舉證不易,律師在本案中掌握以下關鍵,使原告最終獲得勝訴判決:1.協助原告積極蒐集先生外遇之證據;2.協助原告證明自身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例如提出關於維妍病情之醫師證明書)。最終,法院判命李筠應賠償慰撫金原告新台幣3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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