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崔女士年事已高,平常身邊都是孫子在陪伴與照護,為感謝孫子無微不至的照護,想將自己的遺產一半遺贈給孫子。
何謂遺贈與要件
遺贈是指立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法律行為,然,要符合下列5個要件,遺贈才會有效。
1遺贈人(即立遺囑人)須年滿16歲且有行為能力,並依照遺囑的法定方式為之。
2受遺贈人不能喪失受遺贈權:依民法規定準用喪失繼承權的規定。
3受遺贈人於遺贈人死亡時仍存活
4遺贈的財產於遺贈人死亡時仍是遺產範圍:如遺贈人生前將遺贈的財產處分,那就非在遺贈範圍內。
5遺贈未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本案崔女士只有兩位子女,依法律規定崔女士的繼承人原則上是該兩位子女而已,並不包含到孫子,孫子並非繼承人之一,但崔女士為感念孫子對其無微不至的照顧,想將遺產贈與一半給孫子,又該兩位子女的特留分是遺產的各1/4,合計也只是遺產的一半而已,故崔女士將另一半的遺產遺贈給孫子是符合法律規定,孫子是可以順利拿到崔女士所遺贈的一半遺產。
成功預立遺囑
剝奪不孝子女繼承權而預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