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權債務-繼承債務自己名下財產遭強制執行,訴請第三人異議之訴勝訴

案例事實

委託人原告
案件結果聲明異議 /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阻止自己之財產遭強制執行
受任律師黃勝玉律師&楊永吉律師

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以遺產為限度之有限責任。所以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債務為執行時,繼承人僅就遺產之執行上,居於債務人之地位,如果債權人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應認為繼承人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詐騙集團X偽造A小姐的印章與簽名,向不知情的B銀行貸款100萬元得逞,過了幾個月後,B向A催討,A表示自己從未向B借款,因而拒絕償還,B遂向A提支付命令,請求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共110萬元。A收到支付命令後,以為自己印章和簽名是被偽造,應不用負責,故未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因而確定,A因此背負110萬元債務。

在B依支付命令對A名下的財產強制執行之際,A於民國103年8月去世(繼承編已修正為概括繼受限定繼承原則),由其女兒C小姐為繼承人,繼受A名下財產與債務。B遂憑支付命令,向C為強制執行,在拍賣完遺產之後,尚有10萬元未受清償,因而續向C名下之財產進行查封之動作。此時,C面對自己的財產將被查封,應如何自保呢?
律師解說

本案值得注意的地方有二:

一、 收到支付命令,請務必向法院作聲明異議:

所謂支付命令,是當債權人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時,得聲請法院核發並請求債務人履行其債務的督促程序。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未於20日之法定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聲明異議,則該支付命令將會確定,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權人可以據為強制執行,進行查封債務人財產等動作。
支付命令的效力是非常強的!本案中的A女士就是未向法院作聲明異議這個動作,因此負擔了龐大的債務,實屬遺憾(當然事後還是有救濟途徑,限於篇幅,本文並不多做說明)。對於支付命令的聲明異議,是不用附理由的,所以,收到支付命令之後,請千萬不要認為沒關係,而輕忽了先向法院作聲明異議這個動作。
 

二、 繼承人因遺產債務,被強制執行自己固有財產時,得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現行民法繼承編規定,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以遺產為限度之有限責任。所以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債務為執行時,繼承人僅就遺產之執行上,居於債務人之地位,如果債權人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應認為繼承人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因此,本案C小姐是繼承人,即使概括繼承了遺產債務,原則上仍僅就遺產範圍內負責,而毋庸以自己的財產為清償。C小姐向律師尋求協助之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系爭支付命令對其固有財產之執行力,成功的阻止了自己的固有財產遭到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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