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以遺產為限度之有限責任。所以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債務為執行時,繼承人僅就遺產之執行上,居於債務人之地位,如果債權人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應認為繼承人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詐騙集團X偽造A小姐的印章與簽名,向不知情的B銀行貸款100萬元得逞,過了幾個月後,B向A催討,A表示自己從未向B借款,因而拒絕償還,B遂向A提支付命令,請求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共110萬元。A收到支付命令後,以為自己印章和簽名是被偽造,應不用負責,故未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因而確定,A因此背負110萬元債務。
本案值得注意的地方有二:
民事不當得利-失智母財產被侵占,返還不當得利取回5,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