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務清理-不顧親情只能對簿公堂訴請清償借款,被告應給付60萬元及利息

案例事實

委託人楊仁佑(化名/原告)
案件結果勝訴,被告李文輝應給付原告楊仁佑新臺幣60萬元及利息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訴訟當事人一方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造的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倘未到之一方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對造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楊仁佑先生因為錢被老婆李佳容弟弟李文輝借走60萬,因急需用錢,對方卻又置之不理.因為對方先不顧親情,楊先生在無可奈何之下,只好訴諸法律途徑,來到天秤座法律事務所請求楊律師幫忙。

律師解說

律師主張

一、本件李文輝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楊仁佑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又訴狀送達後,楊仁佑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利息之起算日期,楊仁佑於本院98年4月6日言詞辯論時,減縮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李文輝翌日起算,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楊仁佑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附表所示支票、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李文輝對於楊仁佑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楊仁佑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楊仁佑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李文輝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法院判決

勝訴,被告李文輝應給付原告楊仁佑新臺幣60萬元及利息

本件原告楊仁佑之訴有理由,被告李文輝應給付原告楊仁佑新臺幣60萬元,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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