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法院有兩種「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
銘仁家境本來尚稱優渥,育有兩子,本來以為養兒可以防老,不料老大(蕭存忠)與老二(蕭存良)自幼不好學習、終日沈迷於電玩遊戲,且奢侈成性,加上銘仁向來寵愛小孩,不惜向銀行借款以滿足小孩的需求,導致最後一共積欠台中商銀六百多萬的債務,屢遭銀行催討。銘仁因為年歲已高,體力大不如前,雖然他聽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似乎可以讓此刻的他稍解燃眉之急,但是因為相關程序涉及高度專業法律知識、並且須準備眾多資料,程序繁雜,因而決定向本所律師請求協助、向法院聲請認可「更生」方案。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定有兩種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如下所述。
(一)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時,只要「按照債務人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為其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即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二)當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時,則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時,法院始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1. 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
2. 法院認為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尚稱公允。
由於楊律師過去曾任金融機構法務主管,兼具金融相關專業知識,深諳何種更生方案之內容,始為合理務實、而較容易為法院所接受。因此,在楊律師專業之協助下,銘仁向法院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相關資料,法院最終遂認可了銘仁所提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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