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遺囑-從遺囑見證人的角度看「預立遺囑」的必要性

案例事實

委託人呂先生
案件結果依當事人意願成功預立遺囑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立遺囑人呂先生有一名兒子及二名女兒,目前祖先正由呂先生祀奉在祖厝,但因呂先生年事已高,生怕百年後無人祀奉祖先,於是打算將祖厝及土地留給長子,其餘財產各由三名子女依應繼分比例繼承。為避免將來分遺產時產生疑義,故呂先生選擇來律師事務所做代筆遺囑,事先將遺產做好分配。

律師解說

依民法第1144條、第1141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應繼分(可獲分配遺產之比例),說明如下: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依人數平均分配;無得為繼承之配偶時(未結婚、已離婚、配偶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直系血親卑親屬按人數平均分配。

依上述條文,原則上呂先生的祖厝及土地應由三名子女共同繼承,但有特殊情況時,亦可選擇使用代筆遺囑方式預立遺產的分配,以落實古代中國祭祀祖先應由男性為之的觀念。

另外,若呂先生只將祖厝交由兒子,未將土地一併交付,將導致祖厝可能遭拆除的情況,那麼呂先生的心願將無法達成。因此,為避免無效遺囑導致呂先生百年後遺產發生爭端,事前將遺產做好分配,並委由信任的見證人做見證,才能保證呂先生遺產妥適分配。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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