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預計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修正案。新修正案版本將朝向放寬更生方案償還比例方向修正。債務人還款比例從清償總體債務3 /4下修至2/3,其餘就可免除償還,此對債權人、債務人都有好處。
不少民眾都有欠債的困擾,但卻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最後淪落到遭扣薪而被迫離職找尋沒有勞保的工作,生活品質差不說,連帶著工作危險性也都提高。為徹底解決欠債問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便應運而生,透過該條例內的更生或清算等方法,讓債務人得償還部分金額後,剩下其他部分一筆勾銷,協助債務人回歸正常生活。
1.明定債權清償順序(第 33 條):
常有債務人主張本身已清償一定金額,但本金卻沒有減少,故此次修法明定債權銀行或民間資產管理公司所提出之債權說明書,應註明債務人已償還金額抵充費用、利息、本金之順序,以保障債務人權益。
2.增訂盡力清償標準(新增第 64-1 條 ) :
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的規定有要求債務人盡力清償,但何謂盡力清償並未明文規定,實務大多將每月餘額的9成作為盡力清償的標準,而本次修正案明定若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可變價),每月餘額的9成;若無清算價值(無法變價),每月餘額的8成作為盡力償還的標準。
3.未申報債權可延長還款期限(第 73 條):
債務人依照通過後的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時,就剩餘債務或債權人未向法院申報的債務,均不用再還,但如果不是債權人原因導致來不及申報,則債務人仍然須依照更生條件履行。而為了避免債務人因此再度陷於經濟困頓,此次修法規定,就非債權人原因而致來不及申報之金額,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償還期限,最多可延長2年。
4.降低更生免責門檻(第 75 條):
債務人如果無法依照原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履行完畢時,可以聲請法院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但如果延長後仍有履行困難時,只要債務人已償還金額超過更生方案內總清償數額達3/4時,且超過清算程序所得數額時,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免除剩餘債務。這次修法降低免責門檻,將3/4降到2/3即可聲請免責。
5.部分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可聲請法院將其他債權人一併納入程序(第 140 條):
清算程序開始法院會製作債權表以確定所有債權,這時候債務人所欠之金額即是以債權表所定為主。而清算後如果不免責時,債權人是可以再聲請法院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但執行金額以債權表為主。此次修法亦新增債務人在遭受強制執行時向法院聲請將全部債權人納入分配,以保障債務人免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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