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薪資?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對納稅額有什麼影響?本文以下說明之。
所得稅法對薪資所得的定義為「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 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通常受薪階級的工作收入都包括在內。不過在薪資之外又有所謂的執行業務所得,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呢?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於執行業務時之收入。兩者間成本認列的數額不同,假設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相同,最後的納稅額是不同的,所以所得被認定為「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對於納稅額會有所影響。
執行業務所得: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時可扣除實際執業務成本(以律師為例,為所得之30%)、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以18萬為限)。
薪資所得:勞務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報稅時可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12萬8000元。
由以上區分可以得知,具有專業技藝自力營生(通常是老闆或個人執業者),可以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反之,則應以薪資申報,原則上,執行業務所得之扣除額是較高的,假如申報錯誤而漏報所得稅,會被國稅局通知補稅。
舉例來說,以獨立執業的律師(自己開事務所)和受雇律師(有老闆的律師),在所得相同的情形下(假設年收入80萬元),前者是執行業務所得,後者是屬於薪資所得,納稅額差多少呢?
獨立執業律師
(執行業務所得80萬元—免稅額8萬5千元—標準扣除額9萬元—30%執行業務成本26萬6667元)×5%=1萬7917元。
受雇律師
(薪資所得80萬元—免稅額8萬5千元—標準扣除額9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12萬8000元)×5%=2萬4850元。
從以上的比較就可以知道執行業務所得和薪資所得的差距在哪邊了吧!同樣都是律師,收入也相同,但要繳的稅卻不同。而且,如果這個獨立執業律師的收入中,包括演講、稿費、出書的收入,最多還享有18萬的免稅額,則繳的稅會只剩下8917元,所以在稅務訴訟中,執行業務所得和薪資所得的爭議總是喋喋不休。
同樣的案例也可以套用到藝人身上,有的藝人有簽約的經紀公司,法院實務會認為藝人受雇於經紀公司,收入為薪資;如果是自己接案的藝人,收入即為執行業務所得。加上當紅藝人是高收入的族群,對於所得的定性,對於繳稅金額差距是非常大的(以收入不多的律師來舉例,差距即已達到3倍)。爭議點源自於執行業務和受雇的界線,在某些職業或活動中是十分模糊的,也是值得吾人研究探討的問題。
老有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