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制度已在國內實施50年,未來將有重大變革!金管會完成《票據法》修訂,未來只有金融機構或集保機構擔任付款人,或持有本票為金融機構,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換言之,像強簽本票討債等暴力行為,將走入歷史。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表示,為杜絕本票因簽發容易而遭犯罪集團濫用,並兼顧票據權利人以非訟事件程序行使權利,與工商業交易及金融實務運作之需要,且考量實務上不當利用本票裁定者多為民間債權,因此,「將大幅限縮,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範圍」。修法之後,必須銀行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發出的本票,或金融機構拿出來的本票,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希望有效防範有歹徒透過本票不當討債或暴力脅迫。
一、現行法本票可直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較之支票有其優點。
早期票據法有刑責時,只有支票退票時,才受刑事處罰(75年7月1日修正廢除)。所以就快速取得執行名義而言,本票較支票和匯票更具簡便快速之優點,匯票則可配合國內信用狀的簽發。請求法院准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限本票發票人,待法院裁定後,再憑該裁定請求執行。至於本票背書人只能另行起訴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二、縱使修法廢除,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不影響已簽發之本票,仍可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三、修法限銀行等金融機構始可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為防範不當或暴力討債,是一種不是理由的理由,且實務上銀行將債權讓與資產管理公司後延伸之不當討債所在多有。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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