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銀行催討債務,我該怎麼辦?本文以下提供幾個常見問題的解決方法,以供參考。
A1:一勞永逸的作法應向法院聲請更生,更生前可以先聲請保全處份暫停扣薪,法院裁定更生開始後停止扣薪,債務人就每月收入扣除維持生活必要之支出後,提出每月盡力清償金額分6年償還,經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就其數額清償後即可免責,不但能維持生活又可以解決債務問題。
另外被扣薪當下也可以具狀向法院陳明,這部分需提出相關證明佐記。雖然實務上扣薪是扣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惟依法律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須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所以有特殊情況仍可請求減少查封之薪資。
A2:銀行每月所收取的扣薪款,依法可以先沖銷法務費用、違約金、利息,最後才是本金。很多年利率高達20%,所以要看債務本金多寡及被扣薪前所積欠利息違約金數額。例如本金欠60萬,年利率20%,每月被扣薪10,000元。這樣根本沒還到本金只有還利息,就算做到退休也還不完,也是扣薪後銀行後續比較不會再積極追討的原因,光利息回收就可以比本金多。
A3:所謂連帶保證人,債權人是可以就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時追索的。通常銀行會先找財力好的人催討,所以連帶保證人被銀行追索時應先向銀行調出借貸時的本票、借貸契約書影本審視,有無違反法律規定主張連帶保證無效。
A4:可以的,法律上只要達成銀行的和解條件,銀行就會撤回拍賣,不過銀行一般都是要求要全部清償才會撤回。建議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或更生程序,才能有效解決債務及能有保全房屋的機會。
A5:可以舉出具體的時間、情事向金管會反應。不過只要有繳款困難或有不能清償的問題,建議應該聲請前置調解或更生程序才能免去被銀行一直催討的困擾。
A6:建議要出庭,債務人通常不會保留債權文件。借貸縱然是事實,針對銀行欠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之前所償還的數額,甚至銀行主張之保證是否有效,透過出庭答辯及審視借貸契約,法院才能保障債務人的權益。
A7:銀行刻意這樣的施壓,目的就是想要到錢而已。當然第一時間可以向金管會反應或銀行有違反法律規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但銀行多半會遊走法律邊緣,最後也是消耗精神及時間。欠錢還是要還,只要有債務的問題不用躲避,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都是可以解決的。
A8:建議要出庭,債務人不出庭銀行會請求法院一造辯論判決。很多時候銀行所計算的違約金、利息、本金跟還款明細與借貸契約是有出入的,甚至保證也是無效的。債務人鮮少會留債權文件影本,沒有出庭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A9:銀行認為債務人移轉不動產有脫產的嫌疑,就會先提起一個撤銷訴訟,認為移轉不動產的行為屬於有害於債權人的行為,因此基於民法第244條請求法院撤銷移轉過戶的行為。這類案件通常要先區分移轉行為是有償或是無償,也就是移轉過戶的行為中雙方是有對價關係的,例如基於買賣、抵債等原因;還是沒有對價關係的,例如基於贈與。
在有償的行為裡面,通常只要是真買賣,或是真的以不動產抵債,官司獲勝的機會都很高。當事人只要可以提出相對應的說明,在債務人用房子拿來抵債的情況,法院一般都會認為,債務人雖然一方面減少積極的財產,但因為債務也減少了,有助於債務人償還其他債務的能力,因此不算是有害於債權人。此時銀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移轉不動產的行為並無理由。
A11:除了債權人撤回或債務人提出反擔保金會停止拍賣外,法院會一直拍賣下去。債務人可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依此可以先聲請保全處份,裁准後會暫停拍賣程序。法院裁准更生或清算後停止拍賣,這樣就能爭取到分期償還及保全房屋的機會。
A11:就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銀行還是會提出訴訟,縱然只能取得限定繼承的判決,但對不熟悉法律的民眾其實就是個壓力。外訪更是基本的,因為債務人已死亡,若不進行所謂的查找施予壓力,回收的機會就大大降低了。
A12:可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前置調解、更生或清算程序。或是親友有一筆金額可以代償,也可以尋求有經驗的律師代為協商斡旋。
A13:這是不正確的想法,大家也都是聽說的,不是銀行找不到人就好了。事實上這是時效的問題,銀行一定會在15年內透過本票裁定、支付命令、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再依法律規定時效內向法院換發債權憑證。銀行不是放著不管,只是等待更好的回收機會提出訴訟及執行。例如債務人繼承到財產或會有保單可供執行、脫產行為可以塗銷回復債務人名下,這樣一來利息有可能都比本金多了,對銀行反而是賺更多。有債務問題一勞永逸的方法還是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來解決。
A14:銀行都是聯合徵信中心的會員,只要查到有註記資料當然會影響評分。
A15:銀行在金管會未規範前是可以將債權賣斷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也可以再次賣斷轉讓。資產公司找上門,第一時間可以向其要求提出債權文件及轉讓證明,法律上資產或債權是可以轉讓的。實務上資產公司的還款條件不像銀行好協商,建議可以取得資產公司資料及欠款金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A16:銀行扣薪後反而不會積極催討,因為可以先收利息,等同是工作多久銀行收多久,不是一般債務人所想的反正生活過的去就好了,例如本金欠60萬,年利率20%,每月被扣薪10000元。這樣還不到本金只在還利息。
A17:打電話是銀行催收最低的成本,外訪除了施壓外還可以查找到可以訴訟的證據。只要債務人不還錢,這些是銀行催收的基本功。
另外金融機構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受委託機構進行查核及監督,確保無違反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 (二)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 (三)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有以上情事都可以向金管會反應,實際上基於債務問題都可以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來解決,才是一勞永逸的方法。
A18:這句話最常聽到債務人說,卻疏忽有買商業保險及繼承財產的機會,還有很多人會把財產或現金移轉或借名親友,但忘了對方也會翻臉,親友或自己突然往生,怕扣薪未加保,只能低薪無法改善生活。另外繼承已修法為法定繼承(即限定繼承)或可以拋棄繼承。縱然如此銀行仍會繼續對債務人催討,在台灣傳統社會觀念下,恐會為小孩後續婚姻問題留下變數(對方家長觀感不佳),
反而衍生出更多的問題。
其實在這樣的狀況向法院聲請清算,對債務人是有利的更能有免責的機會,相對的也不用放棄繼承財產的權利。
A19:銀行法及消費者保護法都有相關規定保證無效,第一時間應向銀行索取相關的債權文件,建議取得相關文件可以向律師諮詢。
A20:銀行為了回收只要有訴訟機會第三人是越多越好。會提出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利用第三人不相干被告的心理壓力及抱怨,或確實有撤銷成功的法律要件取得判決達到回收的結果。縱然如此銀行仍會繼續對債務人催討,在台灣傳統社會觀念下,恐會為小孩後續婚姻問題留下變數(對方家長觀感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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