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節前夕,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稱兒少法)。通過防狼師、惡保母等修法規定,強化保護兒少人身安全。
一、狼師、惡保母全都露,強化對於狼師、惡保母等資訊管控及勾稽整合。明定,兒少福利機構、課後照顧班負責人、工作人員皆須檢附良民證(無前科記錄)。而且曾犯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經緩起訴或有罪判決者,不得擔任工作人員或負責人。未主動查證者,將被處罰。
二、為保護惡保母虐兒及確保事後證據保存和責任歸屬,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三、司法及早介入
兒少之訪視顯有困難或行方不明,涉有犯罪嫌疑者,司法監察機關得報請檢察機關處理。地方主管機關亦可移送司法檢查機關報請檢察官處理。
四、警察可破門而入
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如果合理懷疑兒少有危險之虞,可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強制進入。
五、增訂吹哨者條款,通報人身分保密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或遭受傷害等情形,應立即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通報人資料應予保密。
六、明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刑法中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間內應付保護管束。
七、加重處罰規定。
公設不計入坪數?法律、行政命令差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