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2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在高等和最高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由稅務專業法官審理。新法增訂四個重點為:「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原則」、「增設諮詢會」、「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被視為稅務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民眾在稅務行政訴訟的勝訴率僅6%,除了稅務機關權力大外,一般行政法院法官較缺乏財稅專業訓練,也導致判決偏向行政機關,甚至常常不做終局判決,僅發回稅務單位重為處分,導致萬年稅單的存在,民眾形同救濟無門,為了保障民眾在稅務方面的救濟權,過去各界即有成立稅務專責法庭的倡議(類似專辦智財案件的智慧財產法院),105年12月9日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在高等和最高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由稅務專業法官審理。
新法增訂四個重點為:「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原則」、「增設諮詢會」、「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被視為稅務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一、最低生活費不課稅:如果納稅者是為了維持自己以及受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標準,則由主管單位每二年定期檢討。
二、增設諮詢會:諮詢會將設在財政部,諮詢所有賦稅政策變革,政府部門代表比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以免形同虛設之徵稅背書單位。
三、設置稅務法庭:設稅務專業法庭,由稅務專業法官審理行政訴訟。稅務訴訟最長不超過15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四、設置納稅保護官:於各地國稅局、稅捐稽徵處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供民眾陳情、訴訟時所需要的相關諮詢。
司法院以人力不足為由,對於增設稅務法庭並不支持,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員額過多,相形與地方法官不成比例,在司法改革中也是被檢討的一環,人力不足並不足以構成反對理由,在賦稅正義和人民救濟權更形重要的基本原則下,仍是重要稅賦改革的必經之路。但為免倉促上路,條文中明定「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實施」,給相關機關一年的準備期,預期將在106年底或107年初正式上路實施。
保護令還在申請中,對方要求看孩子時,可以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