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備受爭議的美河市開發案,緣於當初監察院認為北市府徵收捷運場站的土地後,卻一併進行聯合開發,違反大眾捷運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等規定,但北市府堅稱事先已徵詢有權解釋機關交通部及法務部,因監察院解釋與行政院見解不同,因此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那大法官怎麼說呢?
大法官這麼說,違憲!
大法官近日作出第743號解釋,認為主管機關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7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等同宣告北市府捷運局依照《大眾捷運法》強制徵收美河市開發案毗鄰地係屬違憲。大法官多數認同監察院看法,不應以公益、公用為由徵地蓋捷運,卻一併和建商進行聯合開發為商辦或住宅,倘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絕對法律保留),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按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可以由機關聲請,也可以由人民在窮盡訴訟途徑後提出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的效力,在另一個解釋第185號裡有明確說明,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因美河市案遭徵收的地主,若認為是遭行政機關強行徵收土地,這個最新的743號解釋對於地主有什麼幫助?按照前述的說明,此解釋案雖然只是統一解釋,但從解釋作成之日起,如果因為這個法律解釋不一,美河市案的地主因此受到判決定讞的不利結果,可以用此解釋作為聲請再審的理由,尋求救濟翻案的機會。
未成年作保,保證契約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