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西機場造謠事件,法院為什麼裁定不罰?

本文以下簡介關西機場造謠事件的背景事實,並說明法院為何最後裁定不罰該名造謠的大學生。

一、背景事實:

還記得今年9月日本關西地區遭燕子颱風侵襲,導致關西機場關閉,一名游姓大學生在PTT上發布不實消息,表示自己是搭乘中國大使館的巴士回到大阪市區的臺灣人,並表示當時有致電臺灣駐日本大阪辦事處,辦事處人員卻態度不耐煩還訕笑,並且無法提供任何協助,讓他心冷了一半,當時因此發文而引起各界撻伐駐大阪辦事處,也被認為是處長輕生的可能原因之一。

但最後發現中國根本沒派車接,是游姓學生散布的假消息,警方也根據其IP位置追查到他,男大生雖然供稱帳號不是他的,最後仍被依社會秩序法送辦,但法官裁定免罰,又引起政府和民眾的不滿,為什麼法官如此認定呢?

 

二、什麼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一個人做了不對的事,我們最先聯想到刑法,但刑法能處理的事情有限,通常是較為嚴重的事情,才能動用刑法處理,而且刑法的規定也有限,沒有寫在刑法法條裡的事情,自然也無法去罰。而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點像是刑法不處罰,但又會對個人或社會造成危害,就是交由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例如「亂講話」的行為,什麼時候刑法會罰?只有公然侮辱人、誹謗人的時候,才會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但這兩條罪都限定罵的人是個人,如果是罵大眾或散布謠言,刑法沒有條文可以罰,這時就只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了(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有以下幾種,分別是「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罰則都不是很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執法單位是警察,只要發現有違法,就算沒有人來檢舉,都可以主動開罰。不過涉及到有拘役的條文,警察程序上還是要送交法院裁定,其他案件開罰後,如果受處分人不服,也可以向法院異議,所以對警察來說是麻煩的事情,所以除了社會矚目或主管交辦案件,警察很少會主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三、本案評析

(一)人在日本,散布日本當地的謠言,違法行為地是在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本法者,適用本法。」所以如果不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法,就不能處罰。

游姓學生在日本國大阪關西機場,上網在PTT上散佈謠言,行為地並非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日本),可是PTT是中華民國領域內民眾可以看到的,所以行為之結果地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本件自可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法院可以依法裁判。

(二)處罰的依據和要件: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散布」→散發傳佈於公眾

「謠言」→以不實事實捏造之言論

「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三)不罰的理由:

1.游姓學生抗辯帳號不是他的(法官不接受):但IP查到游姓學生家,且該帳號曾經在PTT張貼其他文章,其中自介自己姓游,也有想買手機的貼文,說自己住在埔里,跟游姓學生的戶籍資料相同,貼文的時間他也在日本大阪旅遊,所以文章應該是游姓學生貼的沒錯,帳號就是他的。

2.散佈的是謠言:中國提供專車之事證實是假的,游姓學生沒有搭車,也沒有打電話給大阪辦事處,確實是謠言無誤。

3.但是沒有影響公共安寧:游姓學生在PTT張貼該謠言後,固引發使用批踢踢網站民眾之熱烈討論,並由新聞媒體於電視、網路廣為報導,惟對當時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民眾而言,既未身處日本大阪,該謠言自不足使民眾心生畏懼或恐慌,且先不論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射程是否及於在日旅行者,縱然係身處日本大阪之臺灣民眾,以當時之客觀情狀縱未獲得臺北代表處之協助,至多係等待時間拉長或需自行找尋飯店住宿之不便而已,亦非生命已遭急迫之威脅,尚難認聽聞者即會因此而心生畏懼或產生恐慌,且移送機關亦未提出有任何聽聞者,因該謠言而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自難認被移送人之所為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而與「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之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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