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後用Line交辦工作,研擬修法計加班費

曾有員工在深夜被主管LINE交辦工作造成過勞死,對此,現行勞基法雖規定勞動期間與時數,卻沒有明文規定因通訊軟體所產生額外加班工作,為了避免「隱藏性加班」,雇主以任何形式交代工作,就應付加班費。更建議勞動部,訂定加班的界線,應從雇主交付工作開始算加班,還是實際開始工作才算加班進一步規範。

透過立法保障勞工權益

依本次立法提案,可見我國期待以立法之方式增加對勞工的保障,惟在本次提案通過進而三讀通過、實施以前,勞工的加班費究應如何計算並請求,本身就是一大問題。勞工朋友在每日上班過程當中努力的工作,但遇到工作內容無法在原本工時內完成;或老闆交辦的事項又急又趕時,不得以之情況下只好加班再戰,甚至休假日仍到公司報到,這時就有應不應給付加班費的問題出現,而許多企業甚至主張他們的員工是責任制,沒有所謂給付加班費的問題。但雇主們要特別注意,勞基法第84條之1雖有規定有採責任制者,公司不用給加班費,不過為了杜絕企業惡意規避支付加班費給勞工,目前勞動部核定許可的責任制職務範圍並不多,依勞基法該規定,這類經勞動部核定的工作者,可由勞資雙方以書面就工時、例、休假等事項作更具彈性之約定,惟這份契約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核備後始生效力。而我國目前絕大多數聲稱是採責任制的公司事實上都沒有完成上述程序,所以勞工依法仍可要求公司給付加班費。

當勞工工作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又或是在假日工作者,雇主即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勞工請求加班費之法律依據,就平日加班費,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就假日加班費,則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若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或使其在假日工作,至少應依前述條文所規定之標準給付加班費。應特別注意,加班費請求權的時效依民法第126條是5年,於加班當期工資之發薪日起五年內,在這段期間內都有權向公司請求補發,請求雇主給付之。但實務上,除非已經要離職,否則一般人都不願跟公司撕破臉,但仍建議可先保存相關證據,例如:加班時打卡紀錄等。另有建議可在欲向公司請求時以存證信函律師函的方式為之,一方面確保自己的權益,二來確定請求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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