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一審判決了,但我不認同判決,該怎麼處理?想要對原判決上訴怎麼做?上訴理由要注意什麼?這些是民眾很常見的法律問題,而民、刑事上訴,二、三審程序,各有不同,本文就在此為大家簡介:
ps.這部分是通常程序,不包含再審、非常上訴喔!!!
1、先引用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2、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3、上訴理由並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該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1、必須是認為第二審判決理由違背法令。理由必須說明,原判決哪個部分違背法令,或是違背法律的原則,不能單獨只對事實爭執。
2、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150萬元者,不得上訴。
1、刑事訴訟二審採取複審制,依法上訴法官應該重新在審判這個案件。
2、上訴理由可將原判決事實認定不合理之處或未調查完備的證據再為爭執。
3、實務上,二審法官通常只對沒有調查過的證據才願意重新調查,因此上訴理由若有必要,應該盡量指明要調查新的證據。
4、單純認為量刑過重,並不能成為構成具體上訴理由,仍需要說明原判決的量刑有何不當之處。
1、必須是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
2、常見的刑事上訴三審的理由,是認定有罪之證據能力有問題,以及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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