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與「車禍賠償」

車禍發生後,關於請求損害賠償,常見的幾個問題,以下介紹並說明之。

一、車禍肇事,受傷者若有過失,受傷者自己和其使用人(例如坐其車者)都必須承擔過失責任,用以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醫藥費之支出須扣除健保給付部分,只有自費部分才能求償

舉例:A無照駕駛,一邊開車一邊和女友聊天,且又超速駕駛。突然B騎機車自對向道騎過來,A閃避不及撞到B,B和坐在機車後座的C摔倒受傷。B骨折,C輕微摔傷,數日後,C精神分裂症發作,經醫師查明,C精神分裂症誘發原因甚多,車禍受傷只是可能原因之一,但非必要原因。B、C住院各支出醫療費20萬和25萬,但健保僅各給付15萬(C骨折住院,B精神分裂住院)。

說明:

1.B之骨折受傷住院因A之侵害造成,但B騎車闖入對向車道,對於損害結果之發生其亦有過失,A可主張B與有過失減輕賠償責任。假設經鑑定過失比例,A、B為4:10,則原本要賠10萬只要賠6萬。

2.C之精神分裂症發作住院,A不須負責。因為C之舊症發作住院,經由醫師診斷證明,A之撞傷只是可能原因之一,但非必要原因,所以A的行為和C之損害間無相當因果關係。

3.B、C可向A請求之醫療費不包括健保給付部分,僅能請求全民健保未給付部分。

 

二、車禍發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項目有哪些?

1.醫療費用:檢附單據,僅限自費部分,中醫診所或國術館的收據在合理必要之範圍內可求償。

2.增加生活上所需費用:看護費(家人看護可比照專業護理人員之行情請求)、交通費(計程車、自用車油資)、輪椅、尿布...等,須提出單據。

3.不能工作之損失無法工作或上班因此減少之收入。提出相關住院證明、診斷證明、薪資扣繳憑單等。

4.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符合身體障礙等級,須有依院之診斷證明,再依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給付標準表」之等級,核算出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工能力之比率後再算至65萬強制退休為止所減少可能獲取之損失金額。

5.精神慰撫金:被害人所受之精神上痛苦,可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法院判賠之金額會依據被害人受傷的程度、被害人的社會地位、收入、教育程度等作綜合判斷。

 

三、車禍肇事中,受僱人所為之侵權行為,僱用人和受僱人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的定義及受僱人之行為是否屬於執行職務之範圍,司法實務上皆採比較寬鬆的標準,所以僱用人幾乎無法從賠償責任中脫身。有關時效於車禍事件須特別留意,因為時間只有短短兩年(刑事則須6個月內提告)。

舉例:A經營雜貨批發,某日於約定時間送貨至客戶處,但因工作無法分身送貨,剛好友人B來訪,B自願開店裡貨車代A送貨,B送完貨回去A商行途中順便去接自己讀小學的小孩,結果回去途中撞傷路人C。問:

1.C可否向A請求損害賠償?

2.由於B經濟情況不佳,C一直未向B請求賠償。假設C於車禍1年後才知道B事為A送貨之事實,而於車禍2年後才向A請求損害賠償時,A可否拒絕?

說明:

1.C可以向A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定「僱用關係」不只是純粹付薪資的僱用人,凡是客觀上也就是外表看起來,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皆可認為是受僱人,不以有僱傭契約為必要。所以本案例B自告奮勇幫A送貨前往客戶處,會被認定為雙方有事實上僱傭關係,就算A和B只是朋友關係,兩人間並無僱傭契約,不影響A是居於僱用人,B是受僱人之法律關係其次,第二個要件是判斷B之行為是否屬於執行職務之範圍,目前統一的判斷基準是,凡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者,就算是為自己利益所為也包括在內。本案例,B開著雜禍批發商行的貨車,具有執行職務之外觀,就算B只是繞道去接小孩亦不影響。

2.A可以拒絕。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提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例,由事實可知,C對於B之請求權時效已消滅。此時效消滅,會使A應負之賠償責任同樣免責,同樣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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