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毒品除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外,毒品如果經認定是偽藥或禁藥,也會同時觸犯藥事法的規定。
沸騰一時的W飯店小模猝死案,如預期土豪哥很快被起訴。據媒體載,本案是檢方調查,去年(105年)12月2日下午5時許,土豪哥和其他名被告飲酒聚會,而後到W飯店續攤辦毒趴,眾人用骰子盅玩遊戲,每擲一次,輸家須飲用毒咖啡包沖泡的飲料或酒類,毒品由土豪哥無限免費供應。其間現場已有人身體不適仍持續供毒玩樂,甚至郭姓小模神智不清時,找密醫打「排毒針」延誤送醫導致死亡。土豪哥犯後態度不佳,檢察官依「藥事法」轉讓偽藥、禁藥致死等罪起訴土豪哥等6人,對土豪哥具體求刑12年。
1、轉讓的毒品如果經認定是偽藥或禁藥,會同時觸犯藥事法,藥事法所規定的刑罰如果比較重,法律適用上會先適用藥事法。本案檢察官應是依據藥事法第83條第2項起訴土豪哥,藥事法第83條第2項是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具體求刑12年,應該算重,但對法院無拘束力。至於會是如網友打賭的法官會不會判12年或是小模父親所擔心的,土豪哥會全身而退,就要看案子進行的情形。
2、檢察官起訴被告等人,毒品應該已經有送鑑定,而檢察官認為依鑑定報告該毒品符合偽藥或禁藥條件。但事情不會在這邊就結束,是不是偽藥或禁藥到法庭上還會有爭執,因為現在很多的私製藥品都是混合多種藥物的。而且法律還規定被告必須是明知偽藥或禁藥,不過這部分比較沒問題,因為法院實務上一向採比較寬鬆的看法,根本不會管你是不是直接故意。但就算能逃過藥事法的制裁,恐怕也無法從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中全身而退。不過,要重判12年的可能性也不高。另外關於「因而致人於死者」這個加重結果,依實務意見,如果加重結果為客觀上無法預見,不成立加重結果犯。檢察官起訴認為施打排毒針,等郭女意識不清、呼吸異常、排泄失禁才送醫,因而不治。所以屆時必須先鑑定當時如果早些送醫,郭女是否極可能就不會死亡。當然,到時候法院免不了還要先評斷土豪哥必須救援郭女?如果是,是基於何種理由?如果法律上土豪哥必須施救郭女,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保證人地位。保證人地位來源主要有依法令,自願承擔保護義務、密切生活關係、危險前行為、危險共同體、危險源的監督義務。這一部對法院應該也不成問題,指的當然是會有。比較有可能的理由是危險前行為。
3、在未看過起訴書和鑑定報告之下,很多論述大多是自行推論。不過,檢察官常常以被告犯後態度不佳起訴求重刑倒是一個顛撲不破的定律,因為只要被告不認罪、不配合檢察官偵訊問話就是態度不佳。問題是,被告否認犯罪,尤其是一開始時先否認,不就是人性的表現嗎?和態度其實扯不上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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