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0年 戴奧辛汙染國賠案判賠1.8億定讞

台南中石化安順廠19年前爆發戴奧辛污染事件,導致居民先後罹癌,提告求償國賠3.4億餘元,一審判經濟部應跟中石化連帶賠償1.6億餘元,創下國內首件戴奧辛污染國賠勝訴紀錄。二審雖加碼判賠到1.9億餘元,但免除經濟部國賠責任,歷經10年纏訟,最高法院28日作出判決,判決中石化公司須獨賠400多名居民共1.8億餘元,其餘600多萬元發回更審,但仍免除經濟部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法律評析

本件戴奧辛汙染國賠案判決重點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以下分別敘述之:

1.戴奧辛排放與居民罹癌的

  • 因果關係認定:

    依民事案件是採當事人主義,主張對其有利之事實,應負

  • 舉證責任。換句話說,原告(即居民)主張因中石化排放戴奧辛導致人體損害,應對排放戴奧辛與人體損害間之關係負舉證責任。但本案件是屬於環境公害案件,法院衡量當事人雙方社會經濟地位、資訊、專業知識及能力等之落差,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如被告認為不實,應提反證。原告既已證明血液中殘留高濃度戴奧辛確實與長期食用戴奧辛汙染水產有關,應可肯認原告之人體已經受損害,並與戴奧辛有關,而罹癌與糖尿病等病症,僅是人體損害之另一種呈現方式,而認為原告已盡舉證之責。

    2.經濟部無須負責賠償之原因:

    • 一審法院判決經濟部須與中石化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換言之就是國賠。一審法院是以經濟部須監督中石化公司,並積極督導其防止損害發生,而經濟部卻未履行此義務。再者,經濟部對國營事業的檢查及考核項目包括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所以經濟部被認定怠於職務,應與中石化公司共負賠償責任。
    • 二審跟三審法院則認為經濟部主管業務並非環保事務,故要求經濟部督促、改善太強人所難,應此認定經濟部並無怠於職務,所以無需與中石化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雖說本案最後判賠定讞,但經濟部卻從原本須連帶賠償改判不用賠償,而讓原本的國賠案件變成是一般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差異不小,是否合理仍尚待檢驗。但可知環境正義問題近年來隨著環保意識抬頭,而逐漸受到重視,畢竟地球只有一個,為了永續使用,環境保護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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