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0年 戴奧辛汙染國賠案判賠1.8億定讞
台南中石化安順廠19年前爆發戴奧辛污染事件,導致居民先後罹癌,提告求償國賠3.4億餘元,一審判經濟部應跟中石化連帶賠償1.6億餘元,創下國內首件戴奧辛污染國賠勝訴紀錄。二審雖加碼判賠到1.9億餘元,但免除經濟部國賠責任,歷經10年纏訟,最高法院28日作出判決,判決中石化公司須獨賠400多名居民共1.8億餘元,其餘600多萬元發回更審,但仍免除經濟部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法律評析本件戴奧辛汙染國賠案判決重點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以下分別敘述之:
1.戴奧辛排放與居民罹癌的
依民事案件是採當事人主義,主張對其有利之事實,應負
2.經濟部無須負責賠償之原因:
- 一審法院判決經濟部須與中石化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換言之就是國賠。一審法院是以經濟部須監督中石化公司,並積極督導其防止損害發生,而經濟部卻未履行此義務。再者,經濟部對國營事業的檢查及考核項目包括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所以經濟部被認定怠於職務,應與中石化公司共負賠償責任。
- 二審跟三審法院則認為經濟部主管業務並非環保事務,故要求經濟部督促、改善太強人所難,應此認定經濟部並無怠於職務,所以無需與中石化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雖說本案最後判賠定讞,但經濟部卻從原本須連帶賠償改判不用賠償,而讓原本的國賠案件變成是一般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差異不小,是否合理仍尚待檢驗。但可知環境正義問題近年來隨著環保意識抬頭,而逐漸受到重視,畢竟地球只有一個,為了永續使用,環境保護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