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婦人離婚後,和前夫爭奪不到1歲的兒子,她指幼兒因哭鬧被認為是受到驚嚇,被祖父母帶到廟裡收驚、求符水、吃下不明藥物,前夫否認自己父母用偏方餵兒,法官請社工訪視雙方家庭,社工評估雙方的親職、經濟、教養能力和支持系統相當,不過幼兒和媽媽家互親較親密,法官考量「幼年從母原則」,未滿1歲的幼兒保持目前熟悉、安定的環境,符合學習成長的最佳利益,裁定監護權歸母親,父親可定期探視。
資料來源:聯合報
隨著社會對於婚姻與離婚的觀念漸趨開放,因離婚與未婚生子而衍生的紛爭也越來越多,其中,子女的
在婚姻或感情走到了分開的時候,最理想的情況是雙方能好好地溝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並且達成協議,但實際情況是,當情感走到盡頭時,往往已經是雙方劍拔弩張、水火不容,對於監護權的歸屬問題,通常沒有辦法達成共識與協議,甚至造成雙方的衝突惡化。實際上,當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沒有辦法達成共識時,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法院判定監護權的歸屬,於是乎雙方最終駁火的戰場,常是在法庭上說服法官,由誰照顧最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法院怎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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