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5歲婦人的丈夫外遇,她心神不寧發生車禍,當晚到66歲賴男的擇日館收驚,賴誆稱用朱砂筆在她的下體點痣可改運;婦人為保住婚姻同意,未料點完後賴稱「還需多次點痣」,婦人起疑,離開後報案。法官認為,賴男利用被害人徬徨無助,以宗教或迷信等手段引誘,壓制被害人理性思考空間,形同違反其意願,依強制猥褻罪判賴男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法律分析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其他一切色慾行為,而除了有猥褻行為以外,還必須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才會構成本罪,強暴、脅迫、恐嚇及催眠術即其字面之意思,指以違反被害人意願的強制力為猥褻行為,而「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以類似同條項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足使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都算。
依個案情況,「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有不同的解釋,其中一種,是利用人於遭逢感情、健康、事業等挫折,而處於徬徨無助之際,其意思決定之自主能力本來就薄弱而易受影響,若又以科學上無法立刻得到印證的手段為誘使(例如法力、神怪、宗教或迷信等),在通常情況下一般人不會覺得該手段可以達到目的,卻趁人急迫無助之心理狀態,以能解除其困境而壓制人的理性思考空間,使人作成通常一般人不會做出的損己之性交或猥褻決定,這種行為也屬一種違反意願之方法。
本件中,婦人遭逢丈夫外遇的感情生變,又發生車禍,正值內心徬徨之際,急需依靠,這時候再由民間習俗中普遍被信賴的擇日館術士,濫用民俗宗教安撫人心 之功能,以在下體點痣可以解厄運的說法,為滿足自己性慾而侵害婦人的性自主權,已構成強制猥褻罪,賴男因此被法院判刑。
繼承人被追債不須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