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酒測,吃9萬元拒測罰單,就可以免去酒駕刑責嗎?一名桃園廖姓男子酒後駕車,遇警方臨時拒絕酒測,但滿身酒味、面有酒容、眼神渙散、講話語無倫次、大聲咆哮與腳步不穩,警方認定有明顯不能安全駕駛行為,而帶回派出所管制約束準備強制抽血,等到檢察官同意抽血已是9小時後,致未能驗出超標數值,但桃園地檢署仍根據警方觀察報告起訴廖男。
酒駕認定標準並非只有酒測值一種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除了最常見的酒測值標準外,仍有「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條款,所以縱使酒測值未達0.25,但如果已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仍可依本條公共危險罪移送。
如何判斷不能安全駕駛
警察有一份刑法第183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從駕駛是否有異常駕駛行為、對交通號誌無反應等判斷力顯然欠佳情形、蛇行或車身搖擺不定等駕駛操空力欠佳情形、語無倫次、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搖晃無法站立等狀況做觀察,且可命駕駛人做直線測試、平衡動作,或命駕駛人畫圓圈,同時全程錄影,如駕駛人無法通過以上測試或符合諸多要件,檢察官仍然可以認定其酒駕而不能安全駕駛,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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