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或過失?你有沒有意識到會撞死人,東勢高工一台校車在山區轉彎路段撞上對向車道的機車,女騎士當場傷重不治,警方研判,是校車司機跨越雙黃線才會造成這起車禍。
08年10月,東勢高工一台校車在山區轉彎路段撞上對向車道的機車,女騎士當場傷重不治,警方研判,是校車司機跨越雙黃線才會造成這起車禍。校車司機為證明自己的清白,找車上同學幫忙作證。不過,當檢方表示要測謊時,同學嚇壞翻供,也讓這名司機多一條教唆偽證罪。出庭作證的學生很後悔,原本以為可以幫忙,沒想到卻犯下7年以下刑期的偽證罪。最後檢方判學生緩起訴,但得接受兩堂法制教育課,以及捐款3萬元。
(一)該案校車駕駛開車在山區轉彎,撞上對向車道的機車,女騎士傷重不治。若當時校車駕駛開車轉彎時,有看到機車騎士,抱著「我等一下轉彎時,撞到她也沒差,因為應該也不會太嚴重」的心態,依據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此為間接故意,依據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但校車駕駛當初看到時,若抱持的心態是:「我有看到她,但我相信我開車技術很好,應該不會撞到她,我也不想撞到她」的心態。依據刑法第14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為有認識過失,因為校車司機為從事業務之人,依據刑法第276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而該案進入司法程序,司機不甘受罰,因此找了幾個關係比較好的同學,幫忙作偽證。若這幾名學生在具結後為不實之陳述,依據刑法168條第1項:「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察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該案學生等就讀東勢高工,高中生一般都是16歲~18歲,所以界於限制責任能力人到完全責任能力人的蛻變期間。如果該案學生未滿18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而司機教唆學生為偽證行為,依據刑法第29條第2項:「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所以司機依據偽證罪論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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