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許姓人妻7年前與外籍男師偷情,除用電子郵件與外籍師相約嘗試「69」等性愛姿勢,另跟一名香港男子曖昧通信,丈夫發現後怒告求償,許女反批丈夫偷看私人信件侵犯隱私,但高等法院認應適度容許配偶的「不貞蒐證權」,判許女須賠償丈夫30萬元。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要對另一半告通姦,或請求因通姦而造成的精神上損害賠償金,必須有證據,但眾所周知,大部分會通姦的人隱密功夫都做得很好,證據取得通常不易,因此才有了本件所說的「不貞蒐證權」。
科技發達使得人們很難不留下痕跡地秘密行事,電腦及手機的傳訊則更容易在不經意間留下證據,而要以完全正當的手法取得這些通姦證據很有難度,法院因此認可夫妻間的適度「不貞蒐證權」。
共同生活的夫妻是一個密切的生活共同體,放置家中的共用電腦,其內含、下載之通訊紀錄、內容之隱私期待,與一般之於第三人之隱私權,自不可等同視之,也就是說,可以預期不被第三人看到,但很難預期不被同住的另一半看到電腦內容。這種對於私人郵件的隱私期待,在發生通姦事由時,會發生家庭圓滿期待權、配偶身分法益及為實現其權益保護的證明權之間的衝突,所以法院認為查看他方配偶於電腦儲存資料所得的資訊,作為侵害配偶權的證據,不違反比例原則,不會因為侵害隱私權在先而不能作為證據。
但要注意的是,法院只認可適度的不貞蒐證權,同樣以查閱對方訊息郵件為例,若本有默契不用對方的電腦、手機,或強行破壞進入的密碼而觀看,就不屬於法院認可的蒐證方式,甚而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本件案例中,即為雙方明顯共用電腦,因此沒有觸犯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另外,本件新聞原出處誤植本件為最高法院所判決,其實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是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因此就本件來看,只有原告丈夫可以上訴最高法院,被告許女不能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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