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得款後便下車逃逸,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或強盜罪,須依當時情況,視被害人是否有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水果刀抵住鄭姓婦人腹部並毆打,使對方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強迫交付身上的財物,已經構成強盜罪。
鄭姓婦人前往量販店購物後,於至地下樓取車時,被兩名歹徒尾隨進入車內,隨及拿水果刀架住鄭姓婦人腹部,先搜括皮包內400元和回數票後,又挾持鄭姓婦人回家中,拿提款卡及密碼,再驅車前往郵局領取3萬元款項,兩名歹徒才下車逃逸。
案例中兩名歹徒利用非法的手段,意圖取得他人的財物,而以水果刀抵住鄭姓婦人腹部,直接對鄭姓婦人的身體施以暴力,使對方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進而強迫交付身上的財物,這已經構成強盜罪,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兩名歹徒後來又挾持鄭姓婦人回家中,鄭姓婦人欲報警又擔心歹徒日後對全家人不利,只好聽命兩名歹徒的指示,除交付提款卡和告之密碼外,又載兩名歹徒前往郵局提款,兩名歹徒得款後便下車逃逸,這一部分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或強盜罪,須依當時情況,視被害人是否有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
(二)如果程度上還沒有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可構成恐嚇取財罪,否則就是強盜行為。而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恐嚇取財,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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