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的重點,本文歸納如下。
醫療糾紛處理有重大變革!行政院通過「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對不屬於醫事人員明顯故意或過失責任,也不是病人身體狀況所造成『灰事地帶』醫療糾紛,採強制協調,並透過衛生署醫寮事故補償金給予補償。
1.調解先行原則:
病人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前必須先提出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提訟。
2.設置醫療事故補償基金
來源: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分攤金、政府預算、菸品健康福利捐、捐款等收入。預估1年10億至12億元。
3.Apology Law(道歉法則)
發生依醫療糾紛,醫院應成立關懷小組,並表達遺憾、歉意。醫院須2日內提供病人病歷。
4.不補償事由
以治療目的之美容醫療;藥害、疫苗預防接種等申請救濟;病人原有疾病的病程進展造成意料中死傷,不予補償。
5.補償原則
須有可懷疑醫療事故的發生,非醫療人員故意或過失,也非醫事人員無過失。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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