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中市知名的「新月梧桐」餐廳創辦夫妻,離婚9年還在為贍養費打官司;94年2月間雙方到代書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見證人由該名代書及代書的母親充當,但是法院受理後在審理離婚協議是否有效時,傳喚當時的見證人,發現簽離婚協議書時,代書的母親並不在現場,是由代書代為簽名蓋章,且代書的母親並不認識離婚的兩造,因此法官裁定離婚協議的證人有瑕疵、協議離婚無效,並判決駁回前妻的贍養費請求。
一般民眾看到「協議」2個字,以為雙方白紙黑字寫寫就好,但其實「協議離婚」要有效,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1.以書面載明;2.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3.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4.若為未成年人協議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常常會有人問「誰才可以當協議離婚證人?」,
會發生爭議的情形是,雖證人知悉雙方離婚真意,但未由證人親自簽名,或是僅由證人一人代表或偽造另一位證人簽名,都會使該協議離婚發生瑕疵而無效。所以,最保障的作法是由夫妻雙方及證人,四人同時在場一起簽名蓋章,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最後,離婚協議書並沒有制式規定要怎麼寫,除了在協議書中載明離婚的意思,基本上要再就三件事做處理:1.未滿20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俗稱
不准辦助學貸款,女告母停止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