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大學醫學院陸姓教授與林姓教授開設兩性通識課程,女學生不滿上課內容,認為老師課程中傳遞刻板性別印象,有不當發言之處。性平會介入調查也認為教師上課內容有不當之處。女學生在臉書po文,抨擊兩性通識課程上課內容,引來網友辱罵,甚至有人留言要斷老師雙腿,陸姓教授日前向台南地檢署提告女學生及多名網友恐嚇及妨害名譽。
還記得小模事件所引發的刪留言效應,而被戲稱為史上最大逃難潮嗎?隨著網路的發達,人民可透過網際網路快速搜尋並找到自己想要的資料,可以說是資訊爆炸的時代,但很少人會仔細想想那些資料背後的來源是否有經過小心求證,抑或是人云亦云!?
網路發表言論雖是匿名,而其背後仍有一個真實的人在操作,所以亦為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但言論自由之保障並非漫無邊際,如有恐嚇或謾罵言論仍會構成犯罪。1.「斷人雙腿」恐難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恐嚇罪是以加害身體恐嚇他人危害老師之安全,是符合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的要件。但我國實務見解認為恐嚇罪之構成,行為人應有將惡害通知於被害人,抑或是雖未明白告知被害人,而由第三人轉達亦可構成該罪。換句話說,實務認為恐嚇罪之構成是要將恐嚇之言語告知被害人,或由他人轉達給被害人。新聞中網友是在女學生臉書上揚言要斷開課老師雙腿,但無通知開課老師或要求女學生轉達之意思,故依實務見解應認為難構成刑法恐嚇危案罪。
2.辱罵部分恐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網路是屬於可讓不特定的第三人瀏覽之處,是符合公然之定義。在網路平台上謾罵的行為,視其所說的言詞,分別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公然侮辱是指用貶低他人人格方式形容一個人(如白癡、智障皆是);而誹謗則是以不實指控來毀損一個人的名譽(如指摘他人私生活很亂)。雖說刑法為了保護言論自由設有不罰規定(刑法第310條第3項)及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311條),但如是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或非基於善意而發表言論則仍須處罰之。
言論自由彰顯出一個國家的民主,也是國家國民素養的展現,建議民眾能在說出口前仔細思考一下,千萬不要因貪圖一時口舌之快,而令自己遭受刑法處罰。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指涉藝人把妹上賓館,知名主持人成立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