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少年與張姓嫌犯為殺人罪共同正犯依據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其他的人在該案將屍體從高處往下推,再拖至草叢掩埋,是參與者的角色,依據刑法第30條為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太平市曾姓少年,不滿陳姓少年積欠三千元不還,十四日凌晨夥同嫌犯張姓嫌犯等七人,擺鴻門宴請陳某吃宵夜後,以載至山區廢棄寺廟看夜景為名,持預藏武士刀凶殘砍死對方廿多刀,再從五層樓高頂樓把屍體推下,拖行到草叢隨便掩埋,屍體十四日被運動民眾發現,全案才曝光。調查死者十七歲陳姓少年,住太平市,向常泡網咖同年齡的曾姓少年陸續借了三千元,死者不滿曾某經常催討,動手打過曾嫌,讓曾某懷恨在心,警方偵訊後,將曾姓少年、張姓嫌犯兩名嫌犯與觀看行凶的朱姓少年(十七歲)、賴姓少年(十五歲)、林姓嫌犯(廿八歲)、張姓嫌犯(十八歲)和鄭姓少年(十四歲)等人,依殺人罪嫌移送少年法庭、地檢署法辦。
該案七名兇嫌涉嫌將陳某約吃宵夜。以看夜景為由,孰不知其中有詐,兇嫌等人拿著預藏的武士刀,朝死者身上砍了二十多刀。刀刀見骨,難謂無直接故意,曾姓少年與張姓嫌犯為殺人罪共同正犯依據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其他的人在該案將屍體從高處往下推,再拖至草叢掩埋,是參與者的角色,依據刑法第30條為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且棄屍者同事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損壞、遺棄、污損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案朱姓少年、鄭姓少年與賴姓少年因為未滿十八歲,為限事責任能力人,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而兩名張姓嫌犯、曾姓嫌犯、林姓嫌犯年滿十八歲,為完全責任能力人,依通常之刑處罰之。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人負擔第六十條第一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並得公告其姓名。」(成年為20歲,民法第12條的規定。)所以該案張姓與林姓嫌犯為成年人,所以應該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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