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檢察事務官對證人所為之詢問筆錄是否屬傳聞證據之問題。

爭執所在:檢察事務官對證人所為詢問筆錄之性質。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判決)

檢察事務官調查時對證人所為之詢問筆錄,性質上本屬傳聞證據,又不須具結,得否為證據,自應依其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要件為斷,尚無從僅因檢察事務官係受檢察官之指揮而詢問證人,即謂其詢問筆錄具有證據能力,此與檢察官囑託鑑定,鑑定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出具之鑑定書面,係屬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迥然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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