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被告之心神狀態是否為法官必須應依法調查。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88號判決)
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予待證事實有重大關係,且與被告利益攸關之證據,自應依法調查,如未依法調查或雖已調查而未調查明白,即與證據未經調查無異,如率行判決,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又被告行為時之心神狀態如何,有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足以影響其責任能力知情形,攸關其行為是否不罰或得否減輕其刑,自屬對其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即使被告未聲請調查,法院亦應依職權善盡其調查職責,以兼顧發見真實並維護被告在訴訟上之合法權益,不受被告本身所為意見陳述之拘束。
案例事實:本案例涉及被告於緩起訴處分當中之陳述可否作為證據使用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