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對質詰問。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682號判決)
對質權,係指二人以上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之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可分為被告與被告、證人與證人、證人與被告之對質;其中證人與被告間互為質問之權利,實與被告詰問權為一體之兩面。
本案例涉及房屋仲介公司,經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所屬稽查人員發現任意張貼售屋廣告汙染定著物,經稽查人員拍照採證違規張貼售屋廣告,依廢棄物清理法及電信法規定發函告發及函知暫停電信服務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