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對質詰問。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682號判決)
對質權,係指二人以上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之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可分為被告與被告、證人與證人、證人與被告之對質;其中證人與被告間互為質問之權利,實與被告詰問權為一體之兩面。
本案涉及另案監聽所得是否得作為證據。實務上通訊監察實施過程中,常發生有與本案監聽罪名不同而意外發現他罪之情況、監聽所得之內容如果涉及另案之犯罪事實,得否作為證據,或是有所限制。其在實務界及學界皆引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