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同案例事實。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2號判決)
「UTHOME」聊天室之首頁,形式上雖有未滿十八歲者謝絕進入瀏覽之警語,進入者亦須輸入年齡。但實質上並無若何管控之措施,任何人均得以虛擬之資料輕易進入,事實上根本無從判斷或查核使用者之真實身分、年齡,未滿十八歲者自亦能隨意登入使用。上訴人既熟悉使用該網路聊天室之功能,自能得知登入該聊天室者,並非均屬已滿十八歲之人,其中並有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或兒童。上訴人竟在該公眾均得進入之電腦網路上,刊登前揭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復未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致未滿十八歲者,亦能輕易接收該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因認上訴人之行為,應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罪。
本案例涉及房屋仲介公司,經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所屬稽查人員發現任意張貼售屋廣告汙染定著物,經稽查人員拍照採證違規張貼售屋廣告,依廢棄物清理法及電信法規定發函告發及函知暫停電信服務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