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刑事訴訟法第169條之解釋與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610號判決)
審判長踐行交互詰問證人李○宗、秦○隆前,逕命上訴人退庭,並未聽取檢察官或辯護人之意見,且於交互詰問完畢,上訴人入庭後,僅告以證人之陳述要旨,甚而於上訴人表示「我有意見」,似係對證人之陳詞有異議,乃審判長仍未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揆之首開訴訟體制與法律之闡釋,原審審判程序難謂合法。
本案例最高法院再度重申緘默或否認犯行不得作為加重量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