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之召開若由無召集權人召集而召開時之效力為何。
爭執所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違反法令。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判決)
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人的組織體,應以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最高意思機關。該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固應適用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關於撤銷總會決議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由「無召集權人」召集而召開,該會議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其所為之決議即屬當然無效,本非法定應行撤銷之範疇。當事人自得依法提起確認該會議決議無效之訴,以資救濟。
- 案例事實:本案例涉及主觀預備訴之合併。就主觀預備合併訴訟之合法性,學者,實務一直以來即存有肯定及否定見解的爭議。近來最高法院則採取設一定條件下肯認其合法性之見解。
- 本案例涉及債務人提供其所有之不動產為債權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將該不動產出售第三人,並於預告登記後,交付其占有。等到債權人實行其抵押權,經三次拍賣均無人應買,再經以底價公告應買,亦無人應買。等到債權人再聲請特別減價拍賣,則可否認為第三人基於買賣之占有已影響抵押權,而請求將該占有除去?
- 本案例涉及舉證責任之分配。案情為醫療過失,病患至中山醫院就診,該日即成為植物人。
- 本案例涉及有關工程契約是屬單純的承攬契約或是製造物供給契約之契約定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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