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民法第184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第1648號判決)
強制執行開始後,若第三人出於阻止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以加害於執行債權人之意圖,透過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手段,達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目的,而其行為已符合侵權行為之要件時,則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與生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行為,即均屬權利濫用而具有不法性,如因此致執行債權人受有損害,該債權人自得依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請求第三人賠償,始符第三人因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而依法院裁定提供擔保,於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致執行債權人受損害時,應以之賠償該債權人之立法原意。
承攬人之工作有瑕疵,定作人收到鑑定報告後,可否依鑑定報告逕為主張修復費用之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