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外遇、家暴事件在法官的眼中,是最容易被認定有過失、可歸責的事由,若配偶一方有這些行為,縱使他方也有錯(有些案件是雙方都各自外遇),但法官仍會以雙方過失程度相同,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決離婚。
邱小姐和B先生結婚超過10年了,育有二名子女,但B先生婚前的承諾都沒有做到,不但抽菸、喝酒、固執己見,而B先生的父母也堅持邱小姐必須住在夫家,每週只能回娘家一天而且不能過夜,讓邱小姐覺得自己就像個佣人一樣,而邱小姐又發現B先生對女兒有一些不當的舉動,讓女兒感到不舒服,例如睡覺一定要抱女兒,但女兒也已經快要上國中了,這些行為並不恰當也不尊重女兒的意願,於是邱小姐忍無可忍,帶著女兒搬回娘家,並提起離婚訴訟。
本案的B先生堅決不同意離婚,並在開庭時說邱小姐外遇,B先生自認自己沒有過錯。但其實B先生自己才是外遇的一方,但邱小姐手中的證據較為不足,訴訟初期對此十分苦惱。
但離婚訴訟是一個長階段的過程,而法官也會觀察訴訟階段中,拒絕離婚的一方是否有維繫婚姻的真意?有沒有提出解決婚姻困境的方式?如果都沒有實際作為的話,這段婚姻若是繼續存在,恐怕未來會產生更多的問題,法官的心證就會趨向判離了。而楊律師也協助邱小姐蒐集證據,終於取得了B先生多次和其他女子出入汽車旅館的證據,而B先生無法合理解釋為何出入汽車旅館,所述前後矛盾。
法官經過近一年的審理後,認為B先生外遇事證明確,而在訴訟期間也沒有任何挽回婚姻的實際作為,且只是在庭上指責邱小姐,認為兩造婚姻確實有重大破綻且可歸責於B先生,於是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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