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我國民法對於裁判離婚,採「消極破綻主義」,意思就是說過錯較大的一方,是不能起訴請求離婚的,所以當一方想離婚,但另一方不願離婚的時候,訴訟上的攻防主要都在雙方有責性的比較。
黃小姐是大陸配偶,102年來台和趙先生結婚,但婚後趙先生卻對黃小姐日漸疏離,且會對黃小姐大小聲甚至動粗,黃小姐為避免人身安全再次遭遇危害,就暫時離家在外與朋友居住,趙先生可能另有新歡,或是已對黃小姐毫無感情,希望與黃小姐分開,但黃小姐不願離婚,趙先生於是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黃小姐人在異鄉,感到徬徨無助,於是來所請求律師的協助。
我國民法對於裁判離婚,採「消極破綻主義」,意思就是說過錯較大的一方,是不能起訴請求離婚的,所以當一方想離婚,但另一方不願離婚的時候,訴訟上的攻防主要都在雙方有責性的比較,雖然過錯和有責性的認定不一而足,但通常有「外遇」、「家暴」的一方,法官幾乎都認為此人有責性較重。
本案經過李律師評估後,認為趙先生的有責任是大於黃小姐的,加上黃小姐也已取得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取得相當有利的地位。不過夫妻感情既然已經走到這個地步,李律師也詢問黃小姐是否有離婚的打算?如果黃小姐也有離婚的意思,可利用訴訟上的優勢地位去跟趙先生談條件,不過黃小姐目前不希望與趙先生離婚,覺得現在離婚太便宜趙先生了。但這種想離但卻不想輕易離的心態,法官是不樂見的,可預期在開庭時仍會不斷勸黃小姐同意離婚,李律師告訴黃小姐,既然如此,在訴訟上就要堅定表達不願離婚的意思,而且也不能說沒有理由,要盡力去讓法官了解我方是希望能挽回婚姻的,而且黃小姐是無責的一方,請法官駁回趙先生離婚的請求。
趙先生主張自己給了黃小姐2、300萬元,幫她償還債務,黃小姐浪費成習,另外聲請法官傳喚父親和姐姐到庭作證,渠等證稱黃小姐在家不做家事、一直往外跑不在家等等,請求法官准許離婚。
趙先生並未舉證證明給付黃小姐2、300萬元的事實,而且趙先生和父親均有濃厚的父權觀念,從開庭時陳述的話就可以看出,且證人對於諸多問題均回答「印象中」、「不知道」、「無法明確」,所言本不具有可信度,實際上黃小姐在家也是不斷幫忙家事,更何況趙先生在婚前也隱瞞自己曾結過婚的事實,還說謊辯解,而趙先生的家暴行為也有保護令為證,趙先生除舉證不足外,自己也有重大過失。而我國對於離婚採消極破綻主義的制度設計,目的在於避免判離婚變得過於容易,而造成鼓勵離婚之不良後果,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cleanhands)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綜上所述,原告自不得訴請離婚。
法官認為原告趙先生係有責之一方,但無法確實舉證證明被告黃小姐有所謂浪費、不從事家務等事實,且黃小姐也表達如果趙先生能痛改前非,願意回歸家庭同住,婚姻仍有維持有可能,加上趙先生在法律上也不具有訴請離婚的權利,判決駁回趙先生離婚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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