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為某國立大學於96年6月21日通知聲請人退學之處分,聲請人於上訴時,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遭聲請駁回。
爭執所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解釋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777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已請求法院判決「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455,6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有聲請人之起訴狀附卷可稽。足見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如獲勝訴判決確定,其為國立東華大學學生之身分及學籍得以回復,其被退學所受損害,亦能以金錢賠償而回復,尚難認有將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之情形。
- 本案例為原告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於高速公路設置T型廣告看板,經交通部請台中市政府(被告)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被告先裁處罰鍰,並限期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限期自行拆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爭訟。
- 本案例為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虛為保護園區內特別景觀區之特殊天然景緻及防止人為破壞,向內政部申請徵收上訴人所有某筆土地,原告以系爭土地之徵收程序違法,且欠缺客觀需要性為由,提起行政爭訟。
- 國光客運在其所訂立之工作規則中規定其得以違規懲處為由扣發所僱勞工之薪資。被台北縣政府認定其未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罰鍰五千元,國光客運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 本案例為某公司負責人,因公司欠繳營業所得稅、滯納金等一百七十幾萬元,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報由財政部函境管局禁止上訴人出國,致生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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