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有無行政執刑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判字第1432號判決)
被上訴人依限制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對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所為之限制出境(即函請境管局限制出境),係屬保全處分,並非所欠繳稅款或罰緩處分之執行處分,該保全處分本身具基礎處分性質,並非執行措施,其作成無行政執行法之適用。且該保全處分對上訴人所課之義務即不得出境,上訴人履行並非不可能。上訴人主張心祥公司已無資產且實質不存在,已符合行政執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義務之履行證明為不可能」云云,容有誤解。心祥公司未進行清算程序,是否全無資產可清償其所欠繳稅款等債務,尚未可知,且清算程序未合法完成前,其心祥公司法人人格仍然存在,在法定徵收期間內,尚有徵收之可能,尚難謂無對上訴人為保全之必要。原判決雖未論及此,然此並不影響判決結果,自不能認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限制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不當及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本案例涉及抗告人(即原告)報名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因不符該考試規則之資格,經考選部(相對人暨被告)予以退件,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爰以此項考試雖已舉行完畢,但因該爭執事項於未來仍有重複發生危險之可能,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具有應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