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少年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是為了回應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及避免兒童過早進入司法系統遭受創傷,其中刪除第85條之1,未滿12歲的兒童觸法將不再移送少年法庭,自公布一年後施行(即109年6月19日起)。
原少年事件法第 85 條之1規定: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
一、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觸法,將回歸教育、社福、警政等行政體系協助,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學生輔導法處理觸法行為。
二、若因被害人報警,警察收案後,須通報校方及家長前來處理,校方認為有必要,應轉報社政單位協助;若是兒童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雖然兒童不再進入司法程序,惟仍屬證人,警察可視情況為其製作筆錄。
三、原生家庭已失去輔導教育功能,監護人如認為無法負起較佳的教養責任,可通報所屬縣市政府,由社政單位進行緊急安置,超過96小時的話,則報請「家事法庭」裁定通常安置,期限最長可到成年(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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