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侵權行為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法律上並不是所有損害都可以請求精神賠償,侵害人格權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必須先請求去除侵害或預先防止侵害的發生,只有法律有規定可以請求慰撫金時才可以請求,民法第18條有規定。所以,法律沒有規定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就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以下初淺介紹民法上可以請求慰撫金的權利基礎有哪些。

(一)人格權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法條上所指的身體、健康、名譽等等是列舉式規定所以並不限於法條內所指的各項人格權。


(二)親屬死亡或侵害親屬的人格權益重大者

依照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及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三)因婚約、婚姻消滅

1.依照法定事由解除婚約,無過失的一方可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註:過失指的是造成法定事由原因的那一方,例如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犯罪判6個月以上等等的那一方)

2.非依照法定事由解除婚約或不履行婚約者。

3.婚姻為重婚規定而無效者,配偶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4.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失的一方得向過失的他方請求精神賠償

5.因判決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得向過失的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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