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論高中課綱微調案

最近在社會上沸沸揚揚的「高中課綱微調案」,一直受到媒體與民眾的高度關切,教育部的決策與年輕學子們的意見,形成了強烈的對立。為何會有此對立?容本文分段說明。

一、前言-高中課綱微調案的緣由(懶人包)

(一)事件的起因-人民認為政府資訊不夠透明

事件的起因,其實要回到103年1月間,教育部作出高中課綱微調方案之決議,但決議過程未能充分公開資訊,導致社會大眾及基層教師的疑慮,所以「財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就以人民身分,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教育部申請公開與本次課綱微調案相關的專案研究報告、會議紀錄、與會人員名單等資訊,以解民眾疑慮。

(二)教育部的回應-依法行政

但教育部方面,乃以相關專案研究報告、會議記錄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屬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性質,得不對外發布;而課綱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名單方面,依行政慣例,將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波課程綱要發布實施後才一併對外公布為由,而拒絕台灣人權促進會之申請。

(三)人民訴請法院判決-一審判決教育部敗訴

台灣人權促進會不服教育部拒絕公開其所申請的資訊,遂提起訴願,仍被駁回,因此台灣人權促進會於103年8月間,以自己為原告,以教育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高等行政法院撤銷教育部當初拒絕公開資訊之原處分,並作成准予公開原告所申請相關資訊之處分。高等行政法院在104年2月時作出了判決,認為原告主張有理由,判決教育部敗訴,應公開原告所請求的政府資訊(不包括部分涉及個資的簽名部分)。

(四)教育部未將課綱微調案撤回-衝突爆發

然而,教育部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的一審判決,全案上訴中,民間團體認為教育部堅持繼續執行那「程序不透明」下所決議出來的課綱案,遂於104年4月間組成了「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開始一連串的抗爭。雖然教育部在6月間有回應民間團體的訴求,強調新舊版本併行,而爭議的部分不納入考試範圍,但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仍認為整個課綱微調案都應該撤回,才符合程序正義。衝突因而持續僵持不下,甚至在7月23日爆發了學生團體攻佔教育部,及7月30日學生自殺等事件,震驚社會。至此,人民與政府的意見衝突仍持續著…。

 

二、「高中課綱微調案」之一審判決分析說明

大致了解課綱微調事件的來龍去脈後,我們應該回頭來了解一下,整件事的核心關鍵,也就是教育部和人民之間的訟爭,究竟人民在法庭上如何主張?教育部作何抗辯?又為何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人民主張比較有理?這也是民眾想要了解,但比較不容易了解的部分。其實爭執的重點,都落在「到底教育部能否、應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之規定來拒絕提供資訊」?待本文用較為白話的方式,將判決重點整理,並分段說明如下:

(一)台灣人權促進會(原告)主張重點:

原告訴請被告(教育部)應撤銷當初拒絕公開資訊之原處分,並作成准予公開原告所申請相關資訊之處分。理由簡略如下:

1.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本件課綱審議會的會議紀錄等資訊,是教育部調整課綱決定所據的重要基礎事實,本於「例外解釋從嚴」之法理,該資訊顯然已不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而已,被告當然不得依該規定來豁免其公開義務。

2.退一步而言,即使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的會議紀錄等資訊是符合18條第一項第3款之「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被告也應該依照本項款的但書規定「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衡量公益與不公開的利益,作出合義務性的裁量,本件公益顯然優於不公開的利益,故被告仍應依但書之規定,將資訊公開。

3. 原告所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不屬於「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鑑定」,被告也不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 項第5款之規定來豁免其公開義務。

4.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 項所列各款豁免公開義務事由,是「列舉規定」,而教育部主張的「作業慣例」未在其列,所以教育部以作業慣例(待第二波課程綱要發布後,再一併對外公布課程審議委員會名單)來拒絕原告申請公開資訊,也不合法。

5.被告雖於103 年4 月23日有發函給原告,並檢附103 年1 月25日及27日課程審議會共2 份會議紀錄(有節略),但被告提供的兩份會議紀錄中,也只敘明大會委員總數、實際出席人數、表決當時在場委員人數,以及各學科同意與不同意課程綱要微調之人數等,對於出席委員姓名、代表性等重要資訊並未揭露,兩份會議紀錄皆無從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以致被告調整課程綱要之決策是否有確實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等相關法令辦理,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等情,有相當的疑義,所以被告以原處分拒絕提供資訊,顯已牴觸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意旨,不利民眾進行有效監督。

(二)教育部(被告)抗辯重點:

被告抗辯其作出拒絕原告申請之處分,應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豁免公開義務之規定,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如下:

1.原告主張提供之會議紀錄,被告已在103 年4 月23日函中,檢附103 年1 月25日及103 年1月27日會議紀錄影本各1 份予原告,原告所訴,顯已無理由。

2.記名投票單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 項第3款規定,屬被告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性質文件,得不對外公開。

3.為確保審查委員公正評量,免除其可能受到關說、請託或施壓等外界干擾,而影響審查程序所需獨立客觀及公正之專業判斷,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告亦應不予公開記名投票單。

4. 本件課程綱要微調案,應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 項第5款所定「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亦即課程綱要之審議,涉及各學科專門知識,是否調整屬「鑑定」之判斷,被告為避免105 年2 月前續行審議時,外界知悉審議委員名單而造成干擾,故對外不公布名單,與101 年度訴字第926 號判決不需對外公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名單之事實及理由相似。

(三)法院的判斷及理由:

一審法院最後判決教育部敗訴,認為教育部否准提供相關會議紀錄及記名投票單之原處分均應撤銷,並應就原告在民國103 年2 月7 日之申請,作成准予提供相關資訊之行政處分。理由簡略如下:

1.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宗旨,政府機關對於政府資訊乃以公開為原則,雖然該法第18條第1 項有9 款「豁免公開」事由之規定,政府機關遇此9 款事由時,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自該條項第3 、6 、7 、9 款同時另設有但書之規定來看【但對公益有必要者(第3 款、第9 款)、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第6 款、第7 款)】,於有上揭但書規定之情形時,為貫徹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旨,應認為法律已課予政府機關有再於具體個案中衡量「申請人資訊公開權」與「主張排除公開之利益」二項法益之輕重的義務,必須是有實證可認為後者較前者更應保護時,方得不公開。所以,政府機關就其持有政府資訊究是否應予公開之裁量,應為「合義務性之裁量」,不得恣意為之。

2. 系爭會議紀錄及記名投票單等資訊內容,固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性質文件」,得不對外公開。但系爭課綱微調案,所涉及者係教育百年大計,受到社會大眾所關注,又對於教師、受教之學生乃至於社會大眾均影響甚鉅,既然攸關社會大眾之公益,具有社會大眾監督之高度正當性,應使社會大眾有「知的權利」及有檢驗及監督之機會,方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 條之立法目的

3.被告抗辯若公開相關資訊,可能造成審查委員之壓力、避免審查委員受民眾干擾等情,只是事先臆想推測之想法,縱有被告所指可能發生之情形,此事件既屬社會大眾亟為關心及重視之議題,則參與該事宜之相關委員,必須承受一定之壓力及受社會大眾之檢視乃在所難免;況且若真有被告所指發生干擾委員之情事,法律上將有民事、刑事等責任相繩,在法治國家下有相關之法律予以保障,被告以此為否准提供相關資訊,難謂有理由。

4.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 項所列各款豁免公開義務事由,乃係「列舉規定」,主管機關之「作業慣例」並未定於得豁免於公開義務之列,是被告縱有「待第二波課程綱要發布後始一併對外公布課程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之作業慣例,以之拒絕公開資訊,也與法未合。

5.由上述可知,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相關會議紀錄及記名投票單,所能實現檢視及監督系爭課程綱要微調案決策合理性之公益,經衡酌判斷該「公開相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益」及被告所稱「不提供之法益」予以衡量,堪認應予公開之公益已逾原處分認定不公開之法益,換句話說,基於公益,被告已無裁量之餘地,就原告之本件申請,自應有作成「無瑕疵裁量決定」之義務。故,被告未具體權衡不公開與公開相關會議紀錄之利益輕重,已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意旨有違,為利於人民監督系爭課綱微調案之合法性及妥當性,被告應依同條項第3 款但書之規定,基於公共利益而提供之,方屬適法。

6. 被告辯稱系爭課綱微調案相關會議紀錄等資訊,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所定「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但法院認定系爭相關資訊,核與該條款所規定之「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有別,故被告以此為否准提供之理由,亦不可採。

7. 又被告雖於103 年4 月23日函檢附103 年1 月25日及同月27日會議紀錄予原告,惟被告所提供之會議紀錄兩份,對於各分組審議會代表之姓名或代表性等重要事項並未揭露,則一般社會大眾如何得以知悉上揭會議是否符合法律正當程序?相關會議紀錄內容之記載是否正確無誤?就系爭課程綱要微調案各委員之專業意見及判斷為何?故原處分否准提供上揭資訊,只提供該兩份會議紀錄,尚無從保障民眾取得並知悉前揭重要基礎事實,顯已牴觸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意旨,不利民眾進行有效之監督。是原告申請被告作成准予提供相關會議紀錄等重要資訊之行政處分,核屬有據。

 

三、課綱爭議內容簡述

人民團體之所以會起而抗爭,原因除了前述課綱微調案的程序合法性有爭議外,人民團體指出,課綱微調內容不斷強調中國本位主義,更是本次抗爭事件的導火線。到底課綱微調,調了哪些部分?本文不帶色彩,以下指出較具爭議的部分,讓民眾了解:(以下資料,整理自壹週刊)

(一)「原住民」改為「原住民族」

(二)「國際競逐時期」改為「漢人來台與國際競逐時期」

(三)「鄭氏統治」改為「明鄭統治」

(四)「日本統治」改為「日本殖民統治」

(五)「接收台灣」改為「光復台灣」

(六)「荷西治台」改為「荷西入台」

(七)「多元文化發展」改為「中華文化與多元文化的發展」

(八)刪除「濱田彌兵衛事件、麻豆溪事件」

(九)「慰安婦」改為「婦女被強迫作慰安婦」

 

四、課綱爭議的後續發展(代結論)

104年8月1日新課綱上路-人民與政府間之衝突仍繼續

雖然一審法院判決教育部敗訴已如前述,關於課綱微調案的程序合法性(是否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部分),全案正在上訴中,但教育部已在104年8月1日宣布新課綱正式上路,而行政權的實施,無論其程序合法與否,在法院定讞之前,對外仍有一定的拘束力。所以現在的情況是,教育部認為其已將課綱微調有爭議部分排除考試範圍,已有讓步,但人民認為不夠,程序既然違法,就應該停止課綱微調案的施行,以致雙方的爭執仍僵持不下。究竟教育部不予公開資訊的理由是否合法?或是人民團體的訴求有理?在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定奪並定讞前,恐怕短期內,還是難以有所共識。

值得一提的是,學者指出,本次爭議其實可以透過立法來真正、終局的解決,也就是教育部應該遵照「高級中等教育法43條」之母法,訂定「課程審議委員會實施辦法」,送到立法院備查,讓新課綱制定程序法制化,再根據新辦法,重新訂出課綱,才能真正的擺脫爭議

究竟課綱爭議的後續發展會如何,上訴法院會如何判決?是否教育部會採納學者意見,制定出相關辦法讓修正課綱的實施程序有一套遵循標準?本文也將持續為民眾追蹤最新的進展。

 

最後附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並將涉及本件之重點,以顏色標明,供民眾參考。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