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索賄案一審判決結果,令許多民眾感到訝異,普遍認為一審判決過於輕判;不過,在法律面,主要爭點有兩個,本文以下分述之。
2012年6月27日,《壹週刊》揭發了林益世索賄案,林的母親沈若蘭、妻子彭愛佳亦涉入其中,當時擔任行政院秘書長的林益世遭廠商陳啟祥檢舉其以協助中鋼公司下游協力廠商地勇公司續約為由,索賄193萬美鈔現金。其後林益世全盤否認,但遭最高法院檢察署列為重大貪污犯罪被告偵辦,偵辦過程中林益世與陳啟祥之通聯紀錄、賄款等相繼曝光,特偵組於同年10月25日偵查終結,將林益世依貪污等4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日前,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定林益世貪污無罪,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等判處7年4個月有期徒刑。
本案判決結果,令許多民眾感到訝異,普遍認為一審判決過於輕判;不過,在法律面,主要爭點有兩個。
首先,林益世之行為到底是否構成「貪污」,關鍵在於如何認定何謂公務員之「職務上行為」,就此問題,最高法院起初採「法定職務說」,亦即從法律規定之文義去解釋公務員之職務上行為內容為何;其後,最高法院又創設了「實質影響說」,認為在個案中,不應只從法律文義字面,尚應探求系爭公務員在實質上可能影響之層面,來判定是否屬於其「職務上行為」。台北地院承審法官對於林案,雖採取「法定職務說」,認為林益世於99年間協助陳啟祥促成取得「轉爐石」及「爐下渣」契約之行為,並非立法委員之「職務上之行為」,與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收賄等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問題是,不就是因為林益世當時身為立委,其本身對經濟部有質詢、預算等法定監督權限,因此林益世才有機會對經濟部施壓、進而促成陳啟祥談成生意嗎?林案承審法官漠視立委決定權限,反而牽強附會,把林益世之行為解釋為運用地方勢力之流氓行徑,令人難以理解。 其次,就所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其乃2011年時所增訂,性質上屬於陽光法案,其立意頗為良善:凡是公務員涉犯特定罪嫌時,當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參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不過,由於本罪法定刑度明顯低於貪污罪動輒七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之刑期,因此會造成被告公務員對於可疑財產之來源堅持不吐實時可獲輕判(亦即論以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而據實陳述時反而會被判重罪(亦即貪污罪)之弔詭現象。此外,在目前實務界案件量過於龐大之現況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也容易成為檢察官不積極蒐證、草率結案之誘因。如何改善上述問題,可能有賴於將來立法者的修法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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