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業者販售「追劇神器」最重將罰50萬

立法院於2019年4月16日三讀通過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因應新興科技衍生的侵權型態,修法遏止惡性重大的網路侵權問題,未來業者提供利用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連結侵權網站,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業者提供非法機上盒將面臨刑責

韓劇、陸劇、美劇近年充斥網路視頻,觀眾購買「看到飽」的機上盒就可連結到侵權網站收看未授權影音內容,造成影視產業每年高達新台幣280億損失。立法院會於今(16日)三讀修正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為落實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本次修法於著作權法第87條增訂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態樣,包含將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上架到應用程式商店等平臺或其他網站給民眾下載使用、未直接提供電腦程式,而是另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下載使用電腦程式,及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可以連結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等行為,侵權行為人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依同法第93條規定並有刑事責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16 日立法院第 9  屆第 7  會期第 9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內容以總統公布之為準)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9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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