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屬於一部實務操作的法律,其中端看債務人、債權人、法院如何各自行使權利。自民國97年至今已逾10年,特別整理幾點從債權人角度看債務人聲請法院清理債務的優勢。
1.債務人有財產被執行,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一次60天最多二次共120天。(讓自用住宅暫停拍賣)
2.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財產問題全部在債務清理一起審理或清償)
3.自用住宅之房屋貸款可以列入生活支出,更生方案若經法院認可後可以保住房屋。(不會因為有債務問題一定要拍賣清償)
4.法院裁准更生或清算開始後,債權人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之權利。(不論更生或清算結果如何,債權人須以更生或清算債權表行使,若以其他執行名義債務人得在強制執行提出異議,不用讓債權銀行多收錢)
5.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只要申報債權,就算是銀行、民間、保證債務在申報期限內不向法院陳報,無法另外催討)
6.債務人就前項但書債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可以暫時面對收入變少或支出變多的困難,也不用擔心要還更多錢。)
7.更生方案期限為六年,若因有自用住宅可延為八年。(只要證明盡力清償不用債權銀行同意,法院可以認可,6年可以清償全部債務)
8.清算結束後原則應免責。(清算程序結束除有另外規定,債務應全部免除)
9.清算結束後依133條規定不免責,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只要後續繼續還款到裁定法院審酌之金額,仍可聲請免責)
10.清算結束後依134條規定不免責,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簡單說就是繼續還款達到清算債權表之二成,仍可聲請免責)
11.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除了別除權外,法院不管審理多久債權銀行不可以執行)
12.清算結束後依133條規定不免責,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得對債務人強制執行。(這二年內可以努力工作,把法院判決之金額存足繳款後,再聲請免責)
13.法院越来越傾向同情債務人,只要能備齊該準備的資料,部分法官可不用債權銀行同意,直接裁准更生或清算開始。(免去開庭程序,法院裁准開始債權銀行不得抗告,也避免開庭緊張之情緒,讓法院認為有不真實陳述而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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