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若是鑑定後認定駕駛人無肇責,在刑事案件中也會被認定沒有過失。但要注意,車鑑報告中無肇責的認定並非絕對等同刑事無過失,有些案件(通常是有人重傷或死亡的重大車禍),雖然車鑑報告認定駕駛人無肇責,鴐駛人還是可能會被以違反注意義務為由起訴、判刑。
被告於民國104年8月13日上午,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臺路口,於路口號誌轉換為黃燈時通過,且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及騎乘重型機車、紅燈通過路口之被害人,被害人送醫後有呼吸衰竭、創傷性頸椎損傷、四肢癱瘓之重傷害。
車禍案件有人受傷,若是雙方初步無法達成和解共識,往往會進到提告過失傷害的刑事程序中,若是有人死亡因過失致死屬公訴罪,檢察官更是會直接開始審理。在刑事程序中,判斷交通事故發生駕駛人的責任,大部分都會移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判定肇事責任比例。
一般來說,若是鑑定後認定駕駛人無肇責,在刑事案件中也會被認定沒有過失,縱然事故導致另一方受傷,無過失的一方理應不會構成過失傷害或致死的犯罪。但要注意,車鑑報告中無肇責的認定並非絕對等同刑事無過失,有些案件(通常是有人重傷或死亡的重大車禍),雖然車鑑報告認定駕駛人無肇責,鴐駛人還是可能會以違反注意義務為由起訴、判刑。
不過這不禁還是會讓人想問,當鑑定機關認為駕駛人在事故中無肇責,不正代表他對這起事故的發生無責任,但又為何刑事方面卻需要負擔過失的責任?法院認為肇事責任的判斷僅屬於民事過失相抵的問題與刑事沒有必然關聯,這是否又與一般人民的法感有別,值得再思。
參考案件: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88號過失傷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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